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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十五五”规划有据可依!解读《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张光辉 和君咨询资深合伙人、和君科技军工事业部总经理 | 发布时间: 2025-06-09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0号)的重大升级和完善。此次印发的《办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了中央企业规划体系和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对于央企编制“十五五”规划具有极强的指导性。

一、目的。十八大尤其是二十大以来,外部发展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大国博弈愈演愈烈,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企业的功能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企业应对变化和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指引,因而国资委启动修订了2004年第10号令。

二、高度重视战略引领作用,关乎央国企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办法》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发展规划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战略引领再也不是一句空话,有了具体要求。

三、战略管理要形成闭环。国资委对央企集团战略管理方面要求形成编制、执行、评价、考核、调整的闭环,形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规划编制闭环。央企内部要更加重视战略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可执行、可评价、可考核,实现从战略洞察(市场洞察)、战略规划(更新)、战略澄清宣贯、战略解码、战略执行监督考核到战略复盘及双差分析的闭环管理。

战略目标要层层解码,形成经营计划,落到重点工作任务或者重大项目上。多年来和君科技军工事业部利用原创的战略管理体系领先模型SITPStrategy Insight to Performance辅导大量军工央国企,帮助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构建了完善的、科学的、系统的战略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成效。

从我们服务企业的多年经验来看,优秀的战略管理体系构建绝非一日之功,体系建设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企业全体干部及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要更新、要提升。本质上,战略管理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执行能力的提升及建设企业高绩效文化,实现战略上下对齐、左右拉通。按照以往经验,笔者最担心的是《办法》出台后,企业一拥而上甚至要求几个月内就搞成,那是不现实、不客观的,不利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特别提醒大家注意。

四、制度刚性约束。以后央企投资决策、预算决策、经营分析、运营监管、评价考核都要以战略规划为基础,不能再拍脑袋,出现明显偏差(gap)要追责,这就要求央国企战略制定的科学性与战略落地执行能力高度契合

五、战略性管控模式的制度支持。集团管控是所有央企集团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按照权力下放程度大小,央企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通常有三大类,财务性管控、战略性管控及运营性管控。笔者认为,集团对于绝大多数二级企业的管控模式都应该是战略性管控,其好处是集团把握住了战略方向,二级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产业优势和主观能动性

近年来集团直接插手下级企业的运营倾向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除了外部严峻的形势外,还是集团层面缺乏科学、系统化的战略管理体系,缺乏抓手又担心失控担责,这种倾向的后果是集团和下属企业都很累,各自职责边界更是混淆不清。

六、专业支撑。《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和君科技军工事业部这种综合性专业机构,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又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可以更快更好地服务央国企,实现管理提升。

希望各大央企充分理解《办法》的意图,抓住“十五五”发展规划的契机,认真做好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为迎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文件全文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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