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每次遇到经济下行的挑战,我国都是通过大幅举债来解决,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经历了三轮债务周期,目前我国经济遭遇到了巨额债务的问题,已无法靠举债发展的老路来解决,因此,去杠杆收货币、驱逐违约劣币,回归价值创造、创新驱动、实体产业,是当前及未来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除央行之外,影子银行等非银金融机构成为货币超发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为代表的通道业务在过去几年蓬勃发展,帮助商业银行逃避监管超发信贷,使得真实的货币严重超发,因此,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
多年来,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发出多达2050多个金融牌照(银行、信托、金融、支付、公募基金、券商、期货、保险等),大资管时代的来临,给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一过程中,金控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央企、地方国资以及民营资本纷纷加码或转型金控平台,各类型泛金控公司层出不穷。其中,地方政府、民营系等金融控股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监管规则上一直存在空白,同时,金控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乱象,如助长资金脱实入虚、虚假注资、过度举债、公司治理不健全、滥用大股东权利、关联交易等,央行于7月26日发布的《办法》说明中体现为四条: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当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央行是执行金控公司监管的主体单位,在此推进过程中,央行已经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模拟监管试点,在积累一定监管经营的基础上,出台了本次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试行办法。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与新时代的宏观背景下,金控公司面临金融业深化改革将继续提速、金融市场融资方式的改变、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等一系列的挑战,当前很多金融控股集团企业甚至面临还是不是金控、能不能做金控和要不要做金控的战略岔路口。
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建议广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企业:
一是明确金控集团整体发展定位,建立系统化思维、产融互动思维和国际化思维;
二是建立以客户需求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三是根据金控平台的战略发展阶段,构建集团管控模式;
四是打造促进业务协同发展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五是强化风险管控,从集团层面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
六是建立更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金融人才。
特别是一大批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应客观认识自身发展条件与资源瓶颈、理性判断存量资产与业务质量、科学设计本地区域产业与城市发展功能和市场化业务之间的平衡关系、使用好“管资本”导向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战略性国资改革政策红利,为进一步发挥好国资担当与市场使命谋划好更全面的发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