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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7】2015中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蓝皮书
来源: | 作者:和君康养事业部 | 发布时间: 2015-12-06 | 2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政府逐渐退出主导地位,社会力量将是未来产业主力

健康养老产业是满足老年人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民生服务业,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迫切需要政府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综合系统地加以解决。

为了推动产业快速发展,以全面、多样、高质量满足老年人需求为根本宗旨,需要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双引擎的共同驱动下,从政府主导逐渐转换为政府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必须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培育和营造市场,充分激发养老服务有效市场需求,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深入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与此同时,逐渐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加大社会资本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资金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形成多样化、多元化、多业态的中国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新格局的新举措。

二、市场监管日趋规范化,产业链更加完善,集中度高,竞争加剧

对于不合规的市场现象与行为,各地政府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事前调研、事中督察和事后监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最大限度支持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察,日益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特别是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收益的行为,有力维护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健康养老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进入激烈竞争的阶段,未来这个产业也会经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服务水平还不够的养老机构会被自然淘汰,可能会经历一场自然洗牌,可能也会出现一些连锁经营的养老机构把市场重新整合起来。

健康养老产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形成产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一整套产业链。各地结合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将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示范企业,在健康养老领域大力扶持一批领头羊企业,把它们培养成为国家级优秀的示范榜样,带领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

三、投资日趋成熟、理性,平台化组织运作,投入构成更加合理

面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被视为朝阳产业的养老服务业无疑是当下各路投资者追逐的热点。但面对这片潜在的蓝海,很多早先进入市场的投资者都纷纷表示有前景钱景。针对巨大的养老市场需求,政府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政策和资金,助力健康养老服务业产业不断细化和发展壮大。

从房地产企业扎堆从医到以医疗服务为代表的房地产服务业,或将开启一个全新模式,目前已有多家地产企业将产业链延伸至投资医疗服务领域。一些房企或有可能将健康医疗或康复护理作为产业链延伸的战略支点。在打通健康养老产业出路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被附着在这一产业链条之上,健康养老产业的利润空间慢慢清晰化。

四、逐渐通过养老护理险、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手段,缓解未来亟待解决的支付环节问题,提高老年人的支付能力

养老生态链的形成,离不开老年人对于所接受服务的资金支付,如何盘活现有资源,形成养老与金融的良性循环是一个跨界的难题。目前得以良性运作的金融业务包含以房养老的养老地产和养老保险业务,未来还将积极开展健康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将企业项目收益债券推广到养老服务领域。各地在实施健康养老产业重大工程中,要积极利用新政策工具,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手段的杠杆作用。

同时对于老年人收入水平偏低的根本问题,政府的参与、引导性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引导企业的投入和老年人的需求,让老年人的需求得到释放,健康养老产业才能不断做大。现在,随着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将基本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险的水平待遇也将不断提高。

附件:2014健康养老相关政策全文附录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国标委服务联〔201247号),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市场规范,促进了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的规定,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从国情出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标准化工作。以市场为导向,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推动研究编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强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宣传贯彻,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实施。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切实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2.坚持突出重点。要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重点,着眼于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加强基础通用标准研究制定,优先制定和实施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

  3.坚持市场导向。要密切与市场的联系、体现行业特点,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增强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更好地为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市场准入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在标准需求、投入、制定和应用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联盟标准。

  4.坚持注重实效。坚持标准实施与规范市场行为相结合,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维护老年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完善标准评价体系,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不断总结推广实施标准的方法经验。要将创建产品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养老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紧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信息化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用品产品标准,明确老年人用品行业分类。要根据养老服务标准制定重点和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标准的起草、送审等工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地方标准的信息报送制度,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积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业标准在国家服务业标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确定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要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的基础研究和前期研究,加强信息通信技术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标准化成果在养老服务和产品上的应用。做好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追踪研究,以科研带动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实现养老服务业标准化的跨越式发展。

  (三)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要积极探索标准宣传贯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要继续加大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实施好《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和《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服务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3546号)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相关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

  (五)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要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对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努力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养老服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要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研究力量,建立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规范的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以及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建设,提高其标准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励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工作,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携手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按照由试点到示范的工作安排,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争取通过两至三年的时间,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总结和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逐步形成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管理规范、优质发展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业的规模和效益。

  (三)加强人才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分层次培养行业组织、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骨干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使其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点培养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积极组织一批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专家和研究团队,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探索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搭建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及工作平台,为各级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014126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

                           2014221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417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453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有关要求,鼓励保险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为做好试点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试点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习惯,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开展试点,盘活老年人房产,是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

  ()有利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应对养老形势,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的必然要求。开展试点,有利于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优势,探索行业多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也为行业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空间。

  二、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

  ()公平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响应国家号召,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该业务以老年人为客户,业务涵盖面广、流程复杂、期间较长。保险公司应顾全大局,立足实际,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对待消费者。一是在房产评估、抵押、后续管理等方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二是产品条款简单易懂,业务流程规范可行,使投保老人便于理解和接受。三是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结合老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特点,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与消费者自身权益有关的信息,应做好披露工作。

  ()审慎经营,强化风险防范。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该业务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风险管控难度较大。保险公司应坚持审慎经营,高度重视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在条款制定、流程设计、法律合规、业务管理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大胆创新,注重总结沟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对现有商业养老保险的业务模式创新,是构建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框架的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应解放思想,结合中央和地方各项养老政策,在改善老年人养老待遇和服务、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广开思路,大胆创新。同时,保险公司要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并就相关情况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报送,为日后推广奠定基础。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获得试点资格。

  ()试点保险公司资格条件。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

  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3.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4.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5.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申请书;

  2.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试点地区、目标客户、试点业务规模、产品设计思路与定价、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4.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条款;

  5.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资料;

  6.总精算师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

  ()如在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出现不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情况,中国保监会将暂停其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符合试点资格条件。

  四、试点产品管理

  ()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对相关房屋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房产抵押,并按照约定条件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五、试点要求

  ()关于试点业务宣传。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保险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做好消费者教育,如实介绍该业务在丰富养老保障选择、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提示消费者抵押房产的后续评估、管理和处置情况,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编写、印制宣传材料。

  ()关于销售人员管理。中国保监会将适时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该制度建立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资格条件,建立培训及考核制度。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后,从其规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应品行良好、业务熟练、无投诉及其他不良记录。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其中针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应不短于1天。销售人员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应将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以便于消费者随时查询。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必须取消其销售资格。

  ()关于销售过程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行为和销售过程管理,做到投保年龄符合要求、投保资料真实准确、投保房屋产权清晰、房产评估公正透明、法律调查尽职尽责、合规经营风险可控。要明确参保客户范围和条件,做好客户甄别,不得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要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全面、客观、准确介绍业务模式、特点、风险及合同条款相关内容,并进行退保赎回价值演示,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及自身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确保合同体现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对于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参与分享房产增值的方式与比例。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约定双方在对所抵押房屋日常维护及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好房屋的防灾防损和保险工作。

  ()关于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每年应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对于参与型产品客户,还应向其披露房产评估价值信息以及房产评估价值变动对年金领取金额的影响。

  ()关于财务管理。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现金流与传统保险业务不同,保险公司应制定试点业务现金流管理方案,确保现金流持续充足,并可探索现金流补充机制。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点业务的财务核算和偿付能力管理。

  ()关于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多样和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如针对不同年龄和需求的客户推出医疗保险、健康管理、金融理财等服务。

  ()关于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后续处理。如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可视客户意愿办理退保,并取消有关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如属于业务管理问题,应充分听取客户意见,并积极整改。

  ()关于监管问题。试点地区保监局应加强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跟踪研究试点情况,督促保险公司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以及试点地区保监局报告。

  六、其他事项

  ()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试点期间自201471日起至2016630日止。

  ()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本指导意见自20147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4617

五、《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42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8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730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

  朝阳区

  天津市 

  静海县

  河北省 

  秦皇岛市

  廊坊市

  山西省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辽宁省 

  沈阳市

  辽阳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梅河口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闵行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温州市

  安徽省 

  安庆市

  马鞍山市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

  抚州市

  山东省 

  潍坊市

  滨州市

  河南省 

  洛阳市

  漯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宜昌市

  湖南省 

  长沙市

  湘潭市

  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重庆市 

  渝中区

  巴南区

  四川省 

  泸州市

  贵州省 

  贵阳市

  云南省 

  曲靖市

  陕西省 

  西安市

  甘肃省 

  兰州市

六、《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教职成[20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文明办、团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文明办、团委、老龄办: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以适应和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人才培养规模显著扩大。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逐年扩大招生规模,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各层次齐全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创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改革创新示范专业点,带动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推进实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基本实现职业院校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任务措施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

  1.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等,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

  3.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养老机构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二)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

  4.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发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同步的实训指导方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促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实训装备的合理配置与共享,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

  5.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建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6.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等项目中,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组织遴选、开发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企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7.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和行业、养老机构、企业建立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带头人专题培训,促进教师之间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培养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教学领军人才。

  8.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等形式,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结合国内养老服务业实际,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促进我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9.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得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由职业院校按相关规定择优免试录取,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取相应学历证书。

  (四)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11.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在校生到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进行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热情。采取学校与城乡社区对口服务等形式,组织学生关爱、帮扶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

  12.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院校、本科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教育部、民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和政策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养老服务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

  (二)拓宽投入渠道

  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三)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五)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认同和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氛围,形成全社会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 中央全国老龄办

2014610

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4]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二、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积极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界定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五)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地方各级财政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826

八、《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快速释放。健康、养老、体育健身事业经过多年发展,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总量普遍不足、布局与结构不合理,总体发展明显滞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既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的指导意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服务引导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意进、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二、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工程目标

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点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服务体系。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4.97张。到2020年,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的比重快速提高,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6张,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更加丰富、结构更为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床位数指标与修改后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保持衔接〕。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广覆盖的体育健身设施体系。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城市公共体育场、群众户外健身场地和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普及,每个社区都有便捷的体育健身设施,每个行政村都有适合老年人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城乡、区域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发力。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以及在制度、标准、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投资。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养老、体育改革创新,结合公立机构转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加快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顶层设计、项目落地。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要注重政策配套和项目落地,共同采取有效扶持措施,营造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安排

(一)主要任务

健康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公共卫生和疾病诊断与治疗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慢性疾病管理、术后康复、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健康管理与咨询、健康体检、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以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体育健身设施主要任务包括开展田径、游泳、滑冰、球类等体育运动和培训服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向公众提供健身服务、能够开展多项体育运动的公众健身活动中心,健身步道、健身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社区小型体育设施等户外健身场地,以及提供健身设施场地及培训服务的健身房(馆)建设。

(二)有关项目

根据上述总体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抓紧推出3个领域15类项目(详见附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1、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

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

3、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包括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

四、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中央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

(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切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布局落地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民政、体育等部门将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时,将完善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内容;各地方要制定本地区区域健康与养老服务专项设施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各城市(区、县、乡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把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作为重要内容科学布局。

(三)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基建投资加大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引导力度,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养老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项目申报和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采取网上申报、集中办理等形式提高行政效率。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项目用地可按《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供应。强化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各地方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通过扩大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范围、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四)发挥价格、税收、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作用,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市场化运营

地方财政资金可对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各级政府逐步扩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加强对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机制。放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五)加强人才培养交流,规范执业行为,创造健康与养老服务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健康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各类机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非营利性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管。维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部署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有关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划布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清单及吸引社会资本的具体安排,纳入项目库并明确办理程序、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发布,定期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实现与社会资本对接,并及时调整项目库和项目条件等,力促项目尽快实施。建立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方要在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上半年、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情况、制定的实施方案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吸引社会资本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工程建设进展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体育总局 银监会

2014912

附件

 

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领域

序号

项目名称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1

综合医院

2

主要依靠中医药、民族医药开展诊疗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门诊部、诊所

3

从事肿瘤、心血管、儿童病患、眼科、妇产科、口腔、整形外科等专门病种诊疗的专科医院

4

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长期医疗护理以及针对老年病患开展诊疗等服务的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

5

健康体检、中医养生保健、健康评估、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健康服务新兴业态

6

为社区、乡镇、农村提供基本诊疗服务的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7

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8

以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

9

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10

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11

能够开展田径、游泳、滑冰、球类等体育运动和培训服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

12

向公众提供健身服务、能够开展多项体育运动的公众健身活动中心

13

健身步道、登山步道、健身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社区小型体育设施等户外健身场地

14

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

15

提供健身设施及培训服务的健身房(馆)

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1031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 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十、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函[2014]8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商务部门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在健全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集中养老的发展,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新途径、新模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扩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和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探索多元化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建设运作规范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以及农村养老服务综合设施和站点;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聚群以及知名养老服务品牌等,为养老服务产业中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依托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企业和社区医院等多种供给主体,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精神生活、法律咨询等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支持有实力且运作规范的家政服务企业承担居家养老服务任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便利化发展。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努力使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

    (三)加快推动集中养老服务的特色化发展。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针对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集中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向社会延伸服务,形成理疗、美食、休闲、娱乐、健身等各具特色的集中养老服务模式,探索景区养老、生态养老、田园养老等集聚式养老发展模式。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发展。

    依托已建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现有信息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调查老年人基本现状和养老服务需求,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按照分类建档、分层服务的原则,为每位老年人建立个人服务需求档案;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完善紧急呼叫监控服务设施,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五)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一是推动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的融合。充分发挥社区一对多的优势,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在社区开展助老服务,倡导邻里相助和结对帮扶。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进家庭,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补充的融合发展模式。二是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与集中养老服务的融合。发挥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集中养老的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开展互利合作,逐步实现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集中养老在服务对象、服务信息、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共享。三是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的融合。推进医养结合,构建居家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派出医护人员走进社区,普及专业性知识;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长期稳定的契约合作关系,通过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利用技术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医疗保健和咨询服务。四是推动养老服务与关联行业的融合。鼓励住宿、餐饮、居民生活服务、批发、零售等行业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生产企业针对老年人的需求,研发、生产老年人的适用产品。

 

    三、工作重点

    (六)培育龙头企业。

    加快培育运作规范的养老服务企业,增强养老服务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品牌。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养老服务企业集团。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提升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大型养老服务企业建立服务人员供应保障基地,增强其人员保障能力。支持大型养老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制度。推动大型养老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商标、专利注册和保护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丰富服务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积极承担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推动家庭自主养老、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充分利用机构养老、鼓励社会志愿参与养老、倡导社区内互助养老,形成以家政服务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协助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保障日常生活服务。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购物、家政、家庭理财等服务。二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应急救助、体育健身等服务。三是丰富精神生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抚慰、知识讲座、学习培训、娱乐活动等服务。四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等服务。五是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和拓展服务形式。加强与实力强、品牌优、信誉好的企业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功能多、效果好、价格优的老年用食品、老年用品、医疗保健产品等;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休闲养老公寓、保健项目和老年生活设施,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八)创新服务模式。

    发挥已建成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作用,开通养老服务专线,为老年人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亲情化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一是开展订单服务。根据订单信息和老年人消费需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或委托区域内其他企业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专业化和个性化需求。二是发展网络服务。探索面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保健、养老护理等服务。建设综合性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三是开发日托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和服务网点实际,采取朝至夕归养老或全日托养老模式,提供生活照料、餐饮服务、心理咨询、心理健康、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代订代购、网络购物等服务项目。

    (九)强化服务质量。

    从硬件设施、服务标准、服务功能、软件系统、互联互通等方面制订网点建设标准和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加大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研究制订居家养老服务培训大纲,选定培训教材,完善培训流程,加强培训管理,培养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坚持培训工作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服务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建立养老服务对象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评估指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跟踪回访,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四、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民政、规划、城建、人力资源、工商、税务、妇联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十一)制订规划和方案。

    加快制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工作进度、保障措施、效果评估等。

    (十二)配套相关政策。

    一是完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相关的税费扶持政策,根据建设中发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制订推进养老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保障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养老重点项目用地,制订和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探索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可按作价出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贷款投入力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养老服务企业特点开展动产、网点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以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提高对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四是加大保险补贴。加快研究制订促进员工制养老服务企业快速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向员工制企业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生意外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五是加强收费管理。对养老服务企业收取服务费,要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养老服务价格。发挥养老基金作用,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对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免费服务。

    (十三)开展绩效评估。

    要及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的实施效果、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不同模式。要按照绩效评估的要求,加强跟踪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并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的绩效评估报告报商务部(服贸司)。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及成功经验,扩大社会影响,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产业发展和老年人消费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的良好氛围。

 

                                  商务部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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