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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时间: 2021-06-25 | 2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我部决定开展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或行政镇(乡),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乡土气息浓厚、文化内涵丰富、产村产镇深度融合、带农增收效果显著,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主要产品是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特色文化(如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如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的一个具体品类。

  (一)主导产业基础好。申报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脱贫县可降低至700万元、占比不低于30%)。申报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生产总值的30%以上(脱贫县可降低至3000万元、占比不低于20%)。

  (二)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三)联农带农作用强。已成立农民合作社,申报村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50%以上,申报镇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30%以上,村(镇)主导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10%。

  (四)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镇)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有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要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所在县已获得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的村(镇)可优先申报。


  二、认定程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申报推荐。

  (一)村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镇)自愿填报《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见附件2),并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http://jc.ncpjg.org.cn)进行在线填报。同时,对村(镇)申报材料和在线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协助提供产值、人均支配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实县级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地市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进行网上审核推荐。

  (三)审核认定。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村一品”发展工作,认真按照分配名额、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同时,鼓励开展省级、地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遴选认定,推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一村一品”发展格局。

  (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认真核实,确保推荐的村、镇(乡)情况真实,示范带动作用突出。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推荐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三)动态管理。今年,我部将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动态监测工作。前十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需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更新年度数据。对于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及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的示范村镇,经我部核实情况后,将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予以通报。各地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于7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更新工作。

  (四)宣传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介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宣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成效和鲜活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联 系 人:韩萌、刘晓军

  电    话:010-59192716/5919271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邮箱:cystscyc@agri.gov.cn

  附件:1.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模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份

名额分配(个)

1

北京

4

2

天津

5(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3

河北

20(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4

山西

8(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5

内蒙古

10(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6

辽宁

11(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7

吉林

8(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8

黑龙江

14(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9

上海

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10

江苏

20(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11

浙江

11(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12

安徽

14(含8个特色文化产业)

13

福建

12(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14

江西

10(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15

山东

23(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16

河南

23(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17

湖北

18(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18

湖南

18(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19

广东

2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20

广西

17(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21

海南

5

22

重庆

10(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23

四川

23(含7个特色文化产业)

24

贵州

15(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25

云南

15(含8个特色文化产业)

26

西藏

7(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27

陕西

14(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28

甘肃

13(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29

青海

6(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30

宁夏

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31

新疆

10(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合计

400

 

 附件2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模板)

村或镇(乡)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一、基本情况

  申报村或镇(乡)名称、区位、人口、耕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二、主导产业

  (一)产业现状。包括名称、主要产品、生产规模、产值等情况。

  (二)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包括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情况,以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等。

  (三)经营主体情况。包括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总体情况,同时列举3—5家主要经营主体信息(包含经营产品、注册商标、产能、产值、联系方式、电商销售平台链接地址或二维码等,方便后期宣传推介)。

  (四)品牌培育情况。包括注册商标,认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情况(附证明材料)。

  (注:有关数据是截止到2020年底的数据,以当地统计年报为准。)


  三、联农带农

  (一)申报村及所在镇、申报镇(乡)及所在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增加农民收入等情况。

  (二)组织化程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情况,发展订单农业、保底收益、入股分红等情况。


  四、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要有经过核实,数据真实可靠,同意推荐等表述)

  负责同志(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五、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同志(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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