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明确了存量闲置土地的收购方式、收购范围及价格等,为各地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242号文的落地在于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正式启动。政策的落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对于企业而言,针对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项目,能够实现资金快速回笼,做好保交房的同时解决企业新项目投资所需资金问题。但截至目前,整体推进实施缓慢,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利益协调难度大、积极性不高,收购所需资金、收购价格等多个关键点等待破局。第一,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较多,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优先收回资质条件较好,能够产生增量价值,实现资金平衡的存量闲置土地,促进市场进入新循环,从而确保收购收回工作有序推进。第二,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协调,闲置土地收回收购不仅仅局限在国有平台企业内部,同时应加大对民企的项目的收购比例,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地块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筛选及储备入库,进一步做好立项申请,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尽快落地。第三,针对收购价格,政策规定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应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最终的收购价格将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再进行调整。因此,土地收储成本是重要依据,也是作为收购价格的重要参考。地方政府应合理评估确定回收定价,否则价格偏低可能会导致企业亏损较大,难以接受,价格偏高又存在土地再次利用后收益无法覆盖成本。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需要各地政府主动担当、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