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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完善创新型人才评价机制?
来源: | 作者:孙子涵 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2024-03-30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当前,我国人才资源规模、科技人力资源以及研发人员数量等指标居全球首位,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已从2012年的第34位快速上升到2023年的第12位,人才引领驱动效果愈加显著。

与此同时,二十大报告也同样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出重大部署,突出说明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通过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腐坏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然而,多数国有企业仍面临严重的人才不足,尤其是创新型人才不足的困境,该现象对于企业核心优势的打造,创新能力的培养有着严重的负面作用。
对于创新型人才来说,国企内部考核僵化,评价体系限制其创新发展。现有评价指标体系未能全面甚至低估研究型人才的价值。目前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多的是可量化的产出、成果、影响和效益,与创新研究的特点与规律不符,难以全面、公正地评价研究型人才;相应的奖惩机制更是使得人才为了工作而工作,创新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此外,对于一些高水平人才存在“外行评价内行“的现象,评价主体作用发挥不足,评价手段趋同、行政色彩浓郁的现象十分明显。
对于行业创新型人才的考核,需解决“评什么”“怎么评”“谁来评”的问题。
首先,建立分类评价标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科技人才,结合不同的工作属性,以及企业的不同需求,构建不同类别科技人才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评价导向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
其次,探索优化考核方法,创新评价机制。除设置考核认定、统和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不同方式外,还需要结合岗位特征、人才特点,合理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最后,设置多元化主体评价模式。将各类主体纳入人才评价当中,探索形成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用人单位评价、客户评价、创新主体自主评价、第三方独立评价和市场评价等多元化主体评价的模式,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自主评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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