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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实操路径——和君每日观察20190104
来源: | 作者:袁梦思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5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11号令,发改委陆续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敏感行业目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格式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问题和困惑问题。发改委于2018年6月5日发布了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问题,铺平了实操的道路。我们对问题解答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认为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明确境外投资范畴。针对11号令第二条中对“境外投资”的定义,问题解答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境内自然人”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明确“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审核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穿透,例如VIE协议结构、信托等均会要求向上穿透;明确投资方式为“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中的“资产、权益”的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几乎涵盖境外投资中可能投入的各类资产和权益,包括常见的“内保外贷”等方式;明确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实体进行发债或境内主体向其境外实体提供股东借款的行为,若资金不是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11号令规定。


2、厘清敏感行业范围。问题解答在11号令及敏感行业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敏感行业范围。例如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明确说明了若投资资金均从境外募集而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则不应被视为敏感行业;娱乐业明确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游戏、文化、音乐等业务类型不划入敏感行业范畴;新闻传媒行业中,非时政类的传媒不划入敏感行业范畴等。


3、明确了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标准。对于敏感行业的审核标准,问题解答重申了11号令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模糊概念,例如明确表示不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有:(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或者(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4、进一步明确申报披露内容和材料形式。针对实践中涉及较多的申报披露内容以及申报材料形式的问题,问题回答也进行了回应。例如央企子公司的申报问题、核准或备案的财务报表问题等。


综上所述,发改委11号令实施以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不断完善,问题解答也集中回答了新政实施3个月所收集到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实操路径,有助于提高境外投资效率。 


——和君咨询海外并购研究中心 袁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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